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海商法專題研究四
Seminar on Maritime Law (Ⅳ) 
開課學期
102-2 
授課對象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授課教師
 
課號
LAW7267 
課程識別碼
A21 M7240 
班次
 
學分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選修 
上課時間
星期一7,8(14:20~16:20) 
上課地點
 
備註
教室為法研6。
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22人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海商法的範圍比海上貨物運送的範圍大,是以海上貨物運送規範為中心、以海上貨物運送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相關問題的規範為外延的體系性學問。海商法專題研究則是針對已經修習過海商法的研究生,提供以「海上貨物運送」為中心,以「海上貨物運送的外延」為輔助,進行專題探討的課程。 

課程目標
一. 在內容上,以「海上貨物運送」為中心,以「海上貨物運送的外延」為輔助:
以「海上貨物運送」為中心:船舶從事海上貨物運送,必須具備適航性以及適載性。海上貨物運送通常分「件貨運送」與「航程傭船」兩種方式。海上貨物運送必然訂有運送契約,通常也簽發載貨證券(提單)。載貨證券與運送契約的關係、載貨證券在運送契約當事人間的效力、載貨證券在運送人與善意第三人間的關係、海上貨物運送的法定免責事由,載貨證券記載約定免責事由的效力----等等,都必須釐清。為了減輕海上運送人的責任,關於承運貨物的毀損、滅失或遲到,運送人在主張法定免責事由之餘,不但可以主張單位責任限制,還可以主張責任總限制。此等抗辯事由,不但運送人可以主張,運送人所雇用的履行輔助人也可以援引。海上貨物運送,具有高度的國際性,海商法關於貨物運送的規定,基本上淵源自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二次大戰之後,聯合國通過漢堡規則,2008年又制定鹿特丹規則,表面上都在重新分配海上運送人與託運人的權利義務,實質上則是海運大國與貨物輸出大國、甚至是海運大國、保險業大國、金融業大國不同利益的腳力,本專題研究必須從航海政策觀點,適時評論。
以「海上貨物運送的外延」為輔助:伴隨海上貨物運送與海上旅客運送,經常發生一些外延問題,其中主要的,例如:船舶踫撞、船舶拖帶;海難救助、共同海損、海事優先權、為了鼓勵海上冒險、船舶所有人責任的總限制、海上保險等,本專題研究課程也會逐一探討。
二. 課程的進行方式前半階段,由教授主講;課程下半段由選修學生提出報告;
教授主講的內容,主要是以前一學年海商法專題研究大約一百個主題為基礎,(範例如附件),實際內容會參考德國修正海商法有關的國際公約、大陸海商法,進行大規模修正、增補。
學生的報告,以合寫為原則,具體的執行,視選修人數而定。

附件:
1.下列關於海上貨物運送人貨物管理義務的敘述,何者為正確?
(1)海上運送人本人有過失時,得免責;海上運送人之履行輔助人有過失時,不得免責
(2)海上運送人本人有過失時,不得免責;海上運送人之履行輔助人有過失時,得免責
(3)海上運送人本人或其履行輔助人有過失時,都不得免責
(4)海上運送人本人或其履行輔助人有過失時,都可以免責
參考答案:(3)
說明:
1. 海上貨物運送人應該以善良管理人注意,負保管責任,稱為貨物的照管義務。違反此一義務時,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海商法第61條規定「運送人對於承運貨物之裝載、卸載、搬移、對存、保管、運送及看守,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48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妥當地、謹慎地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所承運貨物」二者都是承襲海牙維斯比規則第3 條第2項「除第4條另有規定外,運送人應該適當地並且注意地裝載、搬移、堆積、運送、保管、看守及卸載所承運的貨物(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4 ,the carrier shall properly and carefully load, handle ,stow,,carry ,keep ,care for,and discharge the goods carried.」而來。
海商法第69條第17款的規定,是從可以不可以免責的角度為海上貨物運送人必須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提供另一個註解,第17款規定「其他非因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及非因其代理人、受僱人之過失所致者。」本款雖然是其他概括條款,實務上是以貨物管理為核心,德國、日本的立法甚至於就寫明貨物管理(參照德國商法第607條、日本國際海上貨物運送法第3條)既然依照第17款的規定,只有在運送人本人以及其履行輔助人都沒有故意或過失的情形下,運送人才可以免責,則運送人應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應該負抽象輕過失責任的結論十分明確。
2. 海上運送人就貨物管理有故意或過失,不論是運送人本人或其履行輔助人,都不可以免責,其實是回歸民法第224條民事責任基本原則的規定。關於這一點,德國商法第607條規定「(對於受僱人行為之責任)海上運送人對於自己所僱用之人以及船長的過失,應該如同自己的過失,負同一的責任」、「損失之發生由於船舶的指揮、管理船舶或是火災所致者,海上運送人僅就自己之過失負責。以貨物裝載為主的處置行為,不屬於管理船舶行為」,日本國際海上貨物運送法第3條規定「運送人對於自己或其使用人就貨物的接受、裝載、對存、運送、保管、卸貨以及交貨,因怠於注意所致貨物的滅失、毀損或遲到,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規定,不適用於船長、海員、引水人及其他運送人的使用人關於航海、管理船舶或船舶火災(基於運送人自己的故意或過失所發生者除外)所發生之損害」的規定,就是將海牙維斯比規則關於航海、管理船舶、火災、貨物管理有故意過失時,運送人得否免責的規定與民法關於履行債務中,履行輔助人的故意過失視為本人的故意過失的規定,進行銜接性的立法,是很海牙維斯比規則與民法相關規定相互結合,蛻化為大陸法系法條形式十分成功的立法例。
 
課程要求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參考書目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
無資料